律师随笔|涉外诉讼中境外居民签署的诉状是否需要认证?

  • 来源:武汉鹰卓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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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1-10-29

涉外诉讼中,经常有外国居民起诉的案例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只有授权委托书和域外证据需要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程序,对申诉没有要求。但是,如果申诉没有经过认证,往往无法核查申诉中质权人签名的真实性。笔者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死角,律师可以根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立场进行解释。

  一、代理人能否代为起诉

解决投诉的认证问题,首先要排除代理人是否可以起诉。否则,如果代理人可以代表他起诉,代理人可以用经认证的委托书代表他起诉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0条:“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、收集提供证据、进行辩论、请求调解、提起上诉、申请执行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69条(以下简称《民诉意见》):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,应当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。如果委托书上只写‘全权’而没有具体授权,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、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、和解、提起反诉或上诉。”

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权限,在权限范围内无权代为起诉。原因在于何时起诉、如何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的起点,启动程序只能掌握在当事人手中,不能由代理人行使。因此,民事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,不享有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处署名的权利。.

  二、起诉状是否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司法解释,在境外形成的授权书和证据需要经过认证程序,但申诉也是在境外形成的,对是否经过认证没有规定,所以有人认为申诉不需要认证。但认证原则是法律规定的,因为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来自辖区外的材料的真实性,而为了确定司法管辖的适用范围,如果在辖区外提起的申诉未经认证,可以启动诉讼程序,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,这无疑违反了“以轻心重”的法律原则。因此,我的律师认为,在辖区外提起的申诉也应该经过认证程序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死胡同,即代理人虽未经认证,但可以代表其“承认”诉讼请求,代理人可以持认证委托书行使“承认”权。这种承认是否有效,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判断。